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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化妆品许可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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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化妆品许可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许可及备案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调整化妆品许可备案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461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应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信息备案规定》的要求,进行产品信息网上备案,备案信息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统一公布,供公众查询,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发放《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对于不依照规定履行产品上市前信息报备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宣称有助于皮肤美白增白的化妆品,与宣称能减轻皮肤表面色素沉着的化妆品,一并纳入祛斑类化妆品管理。自201511日起,上述产品必须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后方可组织生产。201511日前已经生产的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三、已经成立化妆品技术审批机构、配备相关技术审评人员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于201411日起,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承担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事项申请,经审核通过并由总局组织统一培训后,于2014630日起,开始承担部分类别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职能。